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80號原 告 王幼萱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俊良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律師 黃渝清律師 陳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73元,惟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其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其主張勞動契約終止不合法時即民國105年8月31日時約36.5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 歲,尚約28.5年,是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2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每月薪資135000元/月×12月/年×10年=16,200,000 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繼續給付工資、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繼續提繳退休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聲明第四項係請求積欠之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113,5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13,5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616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給付薪資,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則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773元(14,113+1,660=15,773),尚欠新臺幣62,0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