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告
林世仁
被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計算式:2,268,000元+【人民幣716,000元5.109即臺灣銀行起訴當日人民幣現金兌換新臺幣匯率】=5,94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5元。另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敘明被告與訴外人廣東百瑞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百瑞公司)之關係為何?又原告何以得以請求被告代為給付廣東百瑞公司所每月給付原告之人民幣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