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林世仁 被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計算式:2,268,000元+【人民幣716,000元5.109即臺灣銀行起訴當 日人民幣現金兌換新臺幣匯率】=5,946,0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9,905元。另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敘明被告與訴外人廣東百瑞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百瑞公司)之關係為何?又原告何以得以請求被告代為給付廣東百瑞公司所每月給付原告之人民幣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述事項,逾期 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