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世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5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794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 1,6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