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賴淑芬
  •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 上訴人
    榮昇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黃怡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榮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被上訴人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薛德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