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賴淑芬
- 法定代理人林茂榮
- 上訴人榮昇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黃怡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榮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被上訴人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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