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殷姿吟 張家宏 張振偉 謝淑惠 林慧怡 徐月娥 曹秀娟 游瑞庭 秦儷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昌銘 被 告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