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殷姿吟
- 原告
- 張家宏
- 原告
- 張振偉
- 原告
- 謝淑惠
- 原告
- 林慧怡
- 原告
- 徐月娥
- 原告
- 曹秀娟
- 原告
- 游瑞庭
- 原告
- 秦儷綺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昌銘
- 被告
-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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