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殷姿吟
- 原告
- 張家宏
- 原告
- 張振偉
- 原告
- 謝淑惠
- 原告
- 林慧怡
- 原告
- 徐月娥
- 原告
- 曹秀娟
- 原告
- 游瑞庭
- 原告
- 秦儷綺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昌銘
- 被告
-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實及理由欄中四、第四行中關於「同年4月13日歇業」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1月18日歇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