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沛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參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