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許沛翎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參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