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吳如得即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如得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開曼群島商安提愛維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明細表等文件提出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並經同意選任吳如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如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中、英文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簿冊文件清單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