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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請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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