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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聲請人
采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鳳儀
相對人
樂朶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亦為同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樂朶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財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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