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采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鳳儀
- 相對人
- 樂朶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亦為同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樂朶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財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