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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3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3號

聲請人
亞當‧華納 (即台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台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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