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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4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42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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