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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請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相對人
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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