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微風
- 相對人
- 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2號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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