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康慧敏即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康慧敏為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願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願景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伊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願景公司於105年2月29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向本院聲報在案,並經股東會選任康慧敏為願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獲康慧敏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康慧敏為願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冊清表、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身分證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8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康慧敏為願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