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