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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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