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