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凰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張勛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勛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