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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8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88號

聲請人
邱顯育即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邱顯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邱顯育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顯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本院民國104年5月12日北院木民譯104年度司司字第174號函、環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累積盈餘差異說明、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4年度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文件及簿冊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7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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