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泳霖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