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泳霖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