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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請人
張美紅
聲請人
李馨蘋
聲請人
駱建功
聲請人
李佳霖
相對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泓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連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召開股東會,原宣告已達開會人數,經股東要求清算出席人數並查閱股東會召集及出席文件,復宣布未達應有出席人數,相對人顯已對於股東會出席資料有所不實統計。至今仍未再次召開年度股東常會通過財務報表。聲請人已於當日對於相對人帳冊表達異議。相對人已連續虧損十多年,淨值已達負值,會計師卻仍出具無保留意見書,而相對人之董事長任由公司持續虧損,並以公司資產向銀行質押借款,對於股東要求了解公司財務營運狀況不予說明,實已嚴重侵害股東權益,並有違公司營運常理,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務情形,俾保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之規定,於選派檢查人前函詢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並未提出書狀以為陳述。

三、經查:聲請人張美紅、李馨蘋、駱建功、李佳霖主張渠等為相對人之股東,所持有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股份之股數,分別為189,940 股、199,000 股、61,617股、12,000股,合計已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事實,雖經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及股票領取單為證,然僅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6,000,000股之1.19﹪、1.24﹪、0.39﹪、0.08﹪,合計為2.9 ﹪,顯未達上開法定之3 ﹪比例。從而,本件之聲請經核尚與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之意旨不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追加鄒美玲為聲請人,但陳稱其股票遺失仍須申請補發云云,因其無法證明仍持有股份及股份若干,是其追加為聲請人,要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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