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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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