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江選輝即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異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帳戶式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總表、全年度損益表、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35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