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6號
- 聲請人
- JORGE PLANA ALMUNI即獨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獨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7樓」,應更為「住Passeig Mare Nostrum ,15,08039 Barcelona,Spain.」。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