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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JORGE PLANA ALMUNI即獨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獨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7樓」,應更為「住Passeig Mare Nostrum ,15,08039 Barcelona,Spain.」。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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