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余煒楨會計師 相 對 人 七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黃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七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國生」應更正為「黃國元」及「黃愛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七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國生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死亡,揆諸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及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全體董事黃國元、黃愛芳代表公司。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