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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 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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