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
利害關係人 黃明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利害關係人黃明珠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表示是否願任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逾期未回覆,逕為選任。如不願任,應檢附其他適任人之名冊、聯絡方式及願任同意書(如原任職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或財務經辦人員),如未檢附上開資料,仍逕為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