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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

聲請人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2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因本件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星壽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恐無擔任清算人意願,如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為之,因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揆諸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算人相關費用,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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