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宏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2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因本件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星壽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恐無擔任清算人意願,如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為之,因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揆諸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清算人相關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