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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5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5號

聲請人
趙守文
聲請人
周賢勳
相對人
世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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