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趙守文
- 聲請人
- 周賢勳
- 相對人
- 世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