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4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