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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9號

聲請人
王志祥即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志祥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王志祥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王志祥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管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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