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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3號

聲請人
周詠珵即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詠珵為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詠珵即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故事島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前已將公司股東名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臺北市政府民國104年10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9507500號函影本等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周詠珵之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1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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