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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原告
殷姿吟
被告
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修平

上列原告殷姿吟、張家宏、張振偉、謝淑惠、林慧怡、徐月娥、曹秀娟、游瑞庭、秦儷綺、謝昌銘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殷姿吟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殷姿吟、張家宏、張振偉、謝淑惠、林慧怡、徐月娥、曹秀娟、游瑞庭、秦儷綺、謝昌銘提起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就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49號裁定如附表一所示。而原告殷姿吟、張家宏於105年8月4日之言詞辯論庭上分別減縮其請求金額,殷姿吟減縮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861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張家宏減縮其聲明至13萬0,161元,依法亦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是依首揭規定,該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1,650元、550元,(計算式:3,090-1,440=1,650、1,990-1,440=550)應由為減縮之人即殷姿吟、張家宏自行負擔。又上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以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是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即應依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由原告殷姿吟、被告鳳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向本院繳納,且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未繳裁判費│
├──┼────┼──────┼─────┼─────┼─────┤
│ 一 │殷姿吟  │285,624元   │ 3,090元  │ 1,545元  │1,545元   │
├──┼────┼──────┼─────┼─────┼─────┤
│ 二 │張家宏  │187,120元   │ 1,990元  │ 995元    │995元     │
├──┼────┼──────┼─────┼─────┼─────┤
│ 三 │張振偉  │51,972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四 │謝淑惠  │307,239元   │ 3,310元  │ 1,655元  │1,655元   │
├──┼────┼──────┼─────┼─────┼─────┤
│ 五 │秦儷綺  │40,155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六 │林慧怡  │40,155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七 │徐月娥  │60,945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八 │曹秀娟  │80,695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九 │謝昌銘  │119,549元   │ 1,220元  │ 610元    │610元     │
├──┼────┼──────┼─────┼─────┼─────┤
│ 十 │游瑞庭  │39,757元    │ 1,000元  │ 500元    │500元     │
├──┴────┴──────┴─────┴─────┴─────┤
│                                                  單位:新臺幣  │
└────────────────────────────────┘
附表二
┌────┬──────┬─────────────────┐
│姓名    │應向本院繳納│ 計算式                           │
│        │之裁判費    │                                  │
├────┼──────┼─────────────────┤
│殷姿吟  │105元       │1,650-1,545=105                 │
├────┼──────┼─────────────────┤
│鳳翔旅行│7,700元     │1,440+995+500+1,655+500+500+│
│社有限公│            │500+500+610+500=7,700         │
│司台北分│            │                                  │
│公司    │            │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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