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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凱蒂創意有限公司、張采 、張智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張采 、張智仁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張智仁、李英慈、張采 有何共同詐騙行為及提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又,本件另聲請對債務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分別設立、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510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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