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在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開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