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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日興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讓與債務人為「鄭啟光即揚日興企業社」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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