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