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照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哩奇特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危桂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