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朋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美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