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