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