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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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