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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 原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5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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