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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鄭仲盛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 被告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聲請人另主張鄭仲盛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升宏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應給付報酬,核屬基於契約關係而為請求,與民法第28條之「加於他人之損害」係本於侵權行為者不同,應無連帶責任之適用,此部分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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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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