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樂融、鄭仲盛
-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 被告升宏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聲請人另主張鄭仲盛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升宏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應給付報酬,核屬基於契約關係而為請求,與民法第28條之「加於他人之損害」係本於侵權行為者不同,應無連帶責任之適用,此部分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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