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顏淑英、宥達利成有限公司、李麗卿、顏允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顏淑英、李麗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