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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顏淑英、宥達利成有限公司、李麗卿、顏允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顏淑英、李麗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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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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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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