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顏淑英、宥達利成有限公司、李麗卿、顏允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顏淑英、李麗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