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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顏淑英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顏允豐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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