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貴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葳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