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兆詮 一、債務人御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兆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及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