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荻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 一、債務人荻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0109元,專案補償款277927元,共計新臺幣318036元 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