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若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大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