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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鉅利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林富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林富美發支付命令,查狀附承諾書所載系爭債務係存在於債務人與TOP BILLION INC 之間,聲請人僅為受託處理事務之人,非系爭債務當事人,是其請求洵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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