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按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原則上以權利能力之有無為準。非法人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一定之辦事處、獨立之財產與合乎一定之目的者,例外認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次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有無不明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