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峯
按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原則上以權利能力之有無為準。非法人團
體,雖無權利能力,然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一定之辦事處
、獨立之財產與合乎一定之目的者,例外認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
次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
當事人能力有無不明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