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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按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原則上以權利能力之有無為準。非法人團

體,雖無權利能力,然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一定之辦事處

、獨立之財產與合乎一定之目的者,例外認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

次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

當事人能力有無不明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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