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
- 即債務人
- 段一小段132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